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0,9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郭慧珊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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