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台北市○○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再換算以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