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台灣捷電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三三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