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以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具保停止羈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本院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嗣經本院傳喚、?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庭,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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