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七號
聲請人旺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順鎰 訴訟代理人 陳瑞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隆裕船務代理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貳萬壹仟陸佰捌拾│二三九三00││││司 鄭梓建 │行││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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