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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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弼惠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永在 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洪培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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