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鄭銘煙
吳麗華
鄭欣瑜
鄭至韋
被告 李呈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19號;原案號114交易字第100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