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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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鄭銘煙

吳麗華

鄭欣瑜

鄭至韋

被告 李呈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19號;原案號114交易字第100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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