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89號
原告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 律師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張誌元 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8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4,293,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0元,尚應補繳41,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