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2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218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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