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46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住所地
在台中縣,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未經呂
美子同意盜辦信用卡使用,兩造當無信用卡約定條款合意管
轄之適用,另依卷附消費明細表,本件侵權行為行為地亦非
在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