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金8萬元│金12萬│││││││├────────┼───────────┼───────────┼───────────┤│犯罪日期│96.10月某日-97.05.03│97.02.20-97.05.03│97.04.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683號│97年度偵字第10683號│97年度偵字第1068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8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8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24│98.03.24│98.03.2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0│98.05.20│98.05.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333號│333號│333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強盜│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7.04.27│97.05.03│98.04.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683號│97年度偵字第10683號│98年度偵字第172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8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24│98.03.24│99.06.0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99年度上訴字第48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0│98.05.20│99.08.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3號│333號│19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