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6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契約書、循環
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約內容、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及
單一利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