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曾秀緞 間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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