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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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3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對人 莊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安平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早於民國102年1月31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