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