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5號聲請人 潘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