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
  2,78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
  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