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馨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