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婚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結婚,二人迄今並無子嗣,當時係住在基隆市,於八十五年六月間,被告受其娘家之挑唆,要求回娘家,未料被告回娘家後,三年內均未再回家, 伊有 與被告之母 巫丹珠 聯絡,惟被告之母稱不知道被告住在何處,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訴訟中被告至南投縣○里鎮○○路○○○號,竟又與原告之母 湯座 拉扯致傷,兩人已寫好離婚協議書,只是未辦登記,兩造婚姻基礎已無,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離婚。
三、證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驗傷單,聲請訊問證人 許秋玲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兩造家長因債務關係鬧得不愉快,兩造之感情亦不是很好,原告時常不回家,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原告叫伊回娘家住一陣子,並自基隆市載伊回家,伊於娘家住一陣子後,就到台中去唸書,結果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伊回基隆,房屋門鎖都被換掉了,原告之父知道伊在台中唸書,原告亦應知情,訴訟中伊至被告戶籍地南投縣○里鎮○○路○○○號,原告家人竟將其抱住不讓伊進門,伊並未打原告之母,原告另外有女人,還刷爆被告之信用卡,致被告信用破產,兩人已寫好離婚協議書,只是未辦登記,被告之弟 蔡旻修 現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控告原告之父 柯修竹 詐欺等事。
三、證據:提出離婚協議書、告訴狀。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係指婚姻中有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言。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兩造於本件訴訟繫屬前,自八十五年六月間起,已有三年餘未曾同居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被告辯稱其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回基隆,門鎖都被換掉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另原告主張伊有與被告之母巫丹珠聯絡,惟被告之母稱不知道被告住在何處,被告則辯稱原告之父知道伊在台中唸書,原告亦應知情等語,是以兩造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分居後,雙方均未積極主動謀求復合之情,應可認定。次查,原告之父與被告之母間有債務糾紛等之事實,進而影響兩造間之婚姻等情,亦據證人許秋玲到庭結證屬實,參以被告之弟蔡旻修現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控告原告之父柯修竹詐欺等事,有告訴狀在卷可按,足見非但兩造間之關係長久不睦,更因兩造家庭間之爭執而雪上加霜,歧見更深。至於原告主張本件訴訟中被告至南投縣○里鎮○○路○○○號,竟又與原告之母湯座拉扯致傷等情,雖為被告否認,惟被告亦辯稱原告家人將其抱住不讓伊進門等語,亦可證兩造糾葛甚烈。此外兩造間甚已書立離婚協議書,並經原告之母及被告之弟共四人簽名其上,為兩造所不爭,復有離婚協議書影本在卷可按,益證兩造均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綜上所述,參以兩造於本件審理時,互相攻訐,惡言相向之情形,堪認兩造間之婚姻中有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實無勉強兩造繼續婚姻生活之必要。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離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雅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