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陳柏瑋
被   告  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40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2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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