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李茂森
被 告 焦靜薇
被 告 林國裕
被 告 蔡政峯
被 告 許順鴻
被 告 邱煒思
被 告 潘承宗
被 告 楊宸驊
被 告 魏義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李茂森
被 告 焦靜薇
被 告 林國裕
被 告 蔡政峯
被 告 許順鴻
被 告 邱煒思
被 告 潘承宗
被 告 楊宸驊
被 告 魏義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