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李茂森
被   告  焦靜薇
被   告  林國裕
被   告  蔡政峯
被   告  許順鴻
被   告  邱煒思
被   告  潘承宗
被   告  楊宸驊
被   告  魏義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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