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傑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傑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傑儒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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