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彬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彬於民國97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於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0年2月5日,99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法矯司字第0990907445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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