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權毅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99年度執字第7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權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