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紹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振宏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8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