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