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遭警方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52、11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有檢驗報告2紙可佐,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准以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桃園地檢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52、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經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甚明。經核上開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備註│├──┼──────┼───────┼──────┼────────────┤│㈠│99年3月5日│桃園縣平鎮市金│第二級毒品甲│1、桃園地檢署99年度安字│││晚間8時40分│陵路3段216巷│基安非他命2│第647號。││││1弄3號前│ 小包 (淨重2.│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33公克,因鑑│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驗使用0.0133│告(99年度毒偵字第│││││公克,驗餘淨│1152號卷第38-39頁)│││││重2.3167公克││││││)││├──┼──────┼───────┼──────┼────────────┤│㈡│99年3月6日│桃園縣平鎮市金│第二級毒品甲│1、桃園地檢署99年度安字│││晚間11時50分│陵路3段216巷│基安非他命1│第639號。││││1弄3號│袋(毛重1.88│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克,因鑑驗│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使用0.0134公│(99年度毒偵字第1187│││││克,驗餘毛重│號卷第38頁)│││││1.86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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