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九七八號),聲請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六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六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然查其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九七八號),且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