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8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328號裁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85號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328號裁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
328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第59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
275條規定,均違背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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