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代號BG000-A110161號少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代號BG000-A110161A號男子
代號BG000-A110161B號女子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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