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正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