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平中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平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謝平中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將其羈押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另考量本案業於100年2月9日辯論終結,爰自100年2月9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限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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