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瑞正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亦準用於非訟事件程序。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
,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非訟事件程序即欠缺當事
人能力。如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即因欠缺程序要件而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具狀對相對人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前之101年7月1日
即死亡,有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無
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
屬非訟事件法定程式要件欠缺,且此當事人能力欠缺,復無
從命其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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