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被   告  蔡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民國106年5月6日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新建巷口時,因
未注意車前障狀況之過失,致撞擊訴外人 傅秋英 所有、訴外
魏詠澄 所駕駛、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嗣經原告
以新臺幣(下同)100,370元(工資29,400元、零件70,970
元)估修,並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
求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
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
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
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
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1年1月(推定15日)出廠
使用,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06年5月6日車輛受損時
,已使用逾5年,而本件修復費用為100,370元(工資29,400
元、零件70,97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可佐,本院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依其最
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
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是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
5年,零件折舊後之餘額為7,099元(計算書如附表),至於
工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自應全額賠償,計
被告應賠償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36,499元(計算式:7,09
9元+29,400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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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0,970×0.369=26,188
第1年折舊後價值70,970-26,188=44,782
第2年折舊值44,782×0.369=16,5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44,782-16,525=28,257
第3年折舊值28,257×0.369=10,4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28,257-10,427=17,830
第4年折舊值17,830×0.369=6,579
第4年折舊後價值17,830-6,579=11,251
第5年折舊值11,251×0.369=4,152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251-4,152=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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