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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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96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四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原告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移轉2926、2927建號房屋其土地持分未移轉或移轉之經過,並提出系爭1090、1091土地號土地62年迄今83年間之手寫(舊式)登記簿謄本。
二、陳報2926、2927建號房屋週圍住家及商業環境狀況,並拍攝照片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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