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14號原告 巧昱 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抗字第594號、96年度抗字第601號裁定駁回確定。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209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93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40號裁定駁回確定,均有上開裁定足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