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林榮桂 即鴻彰起重工程行原告永生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震臺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共同庚○○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己○○、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