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96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與甲○○、乙○○○因96年度訴字第5496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