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9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8,173元整暨其中本金101,994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聲請人申請「易貸金」借款壹拾伍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共累108,173元整未為清償,按「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