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74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檢察官陳怡親書記官屠衛民通譯蔡明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當庭給付新台幣貳萬元,不另給據;餘新台幣捌萬元,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屠衛民法官許炎灶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