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 許宏成
林洸翬 被告 許邱春桃
許明傑 許明山 許明正 許水木 許士山 許美雲 許純菁 林 王銀花 林上 義林上溥林上智 林淑惠 林婉琦 林淑汝林 李金樹 林傳智 林淑玲 林淑雯 林姿伶 林商會 方峰銘 方峰鵬 方淑珠 方瑞玉 吳家輝 吳怡嬅 方瑞碧 陳春景 陳文彬 陳淑芬 陳淑貞 陳淑霞 葉林粉桃 謝慧馨 謝慧娟 謝慧瑩 謝慧蓉 方錦華 王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96,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