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即被告 馬超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看守所經醫師診斷罹患疝氣,有開刀治療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經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函詢被告是否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不能痊癒之情,經函覆被告於101年11月1日由看守所特約醫師看診後簽註「查被告馬超群,門診檢查疝氣為非嵌塞型,暫無立即危及生命安全之虞,暫無須保外立即治療」等意見,有該所回函在卷可憑,是被告醫師判定無保外治療之必要,則其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難准許,應予駁回。此外,本院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重罪,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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