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對於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與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項定有明文。故必須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許其參加兩造之訴訟,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若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
二、本件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永春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l條第2、3項之規定訴請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下稱天主教會)拆除坐落台中市○○區○○段563、563之2、564、564之2、565之l、573、57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容忍其於該地號土地施工,聲請人為輔助天主教會聲請參加訴訟。查聲請人為輔助天主教會聲請參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8號永春重劃會與天主教會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之訴訟,必須就該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即聲請人將因天主教會敗訴,受有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聲請人就該訴訟是否有法律上之利益?係陳報其為天主教徒,若天主教會敗訴,將導致教堂樓房被拆云云。惟聲請人僅係天主教徒,並不因天主教會該訴訟敗訴而受不利益之影響,聲請人私法上之地位,未因天主教會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聲請人就該訴訟顯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聲請人對天主教會之教堂縱有情感,亦不得參加該訴訟。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自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