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楊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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