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周瑞鎧 律師
4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南投縣私立復活啟
智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埔調
補字第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診斷證明書為證。
本院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