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98年度北簡字第11760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民國9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26號假扣
押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對第三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所為之強制
執行,業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本院
受理案號:民國98年度北簡字第11760號),為此聲請准供
擔保裁定於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前應予停止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云云,固屬實在。
二、惟經本院調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審查結果,本院民事
執行處雖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囑託,就債務人成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永豐餘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為假扣押強
制執行,惟第三人永豐餘公司業於法定期間內以債務人成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僅有新台幣409,500元,超過部分
不存在而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3月10日函
通知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如認為該異議不實,得向管轄法院
提起訴訟,並副知囑託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在卷,足見
本院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雖就債務人成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對第三人永豐餘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為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惟該假扣押
程序僅屬保全執行程序,於核發假扣押執行命令後,雖發生
暫時扣押效力,惟後續並無須再為其他之強制執行程序,假
扣押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此由本院隨即於98年3月10日函復
本件相對人時並副知囑託執行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節即知
,是本院認為尚無停止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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