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陳昭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31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31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
3,584元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