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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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02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邱郁婷

陳慕勤

龔筱祺

被告 趙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憶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1

11,032元

7%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9,986元

9.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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