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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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邱郁婷
被告 趙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憶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1
11,032元
7%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9,986元
9.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