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