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陳寶珠
陳胤宏 陳曉彤 陳盈村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折合銀圓柒拾肆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叁角,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